规章制度
鞍山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和《鞍山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促进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年度会费标准
(一)自促进会成立之日起算,至翌年的这个时间止,为一个会费缴纳年度。会费缴纳按年度起止时间计算,满半年的按全年度收取,不满半年的可按半年收取。
(二)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四)会员自愿多交会费的数额不限。
第四条 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员应于每年10月1日前缴纳当年度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缴纳会费。
(三)会员缴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寄促进会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会费后,应当出具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促进会举办的工作会议等有关活动支出。
(二) 组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和发布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及地方用工信息经费。
(三) 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经费。
(四) 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五) 促进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六) 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监督
(一) 会费收入全部纳入促进会财务统管,不得搞账外账。
(二) 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 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