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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宣传教育提纲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2011年底将全面施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与改革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这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已经建立,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深刻领会改革的基本精神,切实抓好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激励广大士兵爱军习武、献身国防,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新的理念、思路、措施,解决安置矛盾与问题的深刻变革,是实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体制性变革。
(一)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国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为维护退役士兵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与退役士兵安置相关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入,退役士兵安置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排工作岗位落实难。由于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逐步减弱,指令性安排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难以完成。二是自谋职业经费保障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同地区国防负担不均衡,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落实。三是城乡有别的安置待遇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现行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逐渐失去了运行基础。四是扶持就业政策不够完善。由于促进就业、教育培训等政策制度尚不健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能力较弱、就业面较窄、就业率较低。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方面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探索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置改革之路势在必行。
(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军地共同努力的智慧结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要求,由民政部、总参谋部等军地18个部门组成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协调小组,先后深入20多个省份、200多个县、500多个企事业单位和军队100多个团以上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前后召开100多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以及军地基层单位和部分官兵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形成的安置工作经验,充分借鉴国外和其他领域改革的有益做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方案》,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通过。为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又先后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此前,还制定出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经过军地上下的共同努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建立。
(三)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通过改革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安置工作机制与政策,能够解决安置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巩固国防、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国防和军队建设密切相关,通过改革,使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能够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解除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强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建设,促进全民国防意识提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大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培养教育,具有良好的军政素质和意志品质。通过改革,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有用人才,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民关系的需要。通过改革,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主要有十方面的内容:
(一)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这次改革,建立了士兵退役金制度,对作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根据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规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士兵退役金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助,是士兵退役后的安置经费。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通过给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等方式来体现安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这种安置方式已难以保障退役士兵权益。实践证明,经济补助是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国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士兵退役金制度。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有较大差异,这次改革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建立了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体系。这次改革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三)全面实施了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制度。这次改革提出,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教育培训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就业需求,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实操实训,力求大多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免费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以及生活补助费等,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退役1年以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享受最高6000元/年的学费资助;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加分优惠,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通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和考学复学优惠,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促进稳定充分就业。
(四)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范围。这次改革,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范围调整为: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个人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也可选择自主就业;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要优先安排,对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保留少部分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政策十分必要:一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现实需要。军队的基础在士兵。改革从国情、军情出发,继续采取政府安排工作的办法,保障部分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就业,是稳定士兵骨干队伍、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有效措施。而且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是服现役12年以上的士官,他们把青春献给了国防事业,所学军事专业大多与地方不通用,退役后在社会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国家应当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二是政府职责所在、能力所及。改革后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幅减少,他们大多是经过党和军队教育培养多年的优秀青年,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是国家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的基石。而我国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有相当一部分是财政支付工资的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岗位,通过政府调控,还是能够保障这部分退役士兵就业的。
(五)加大了退役士兵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这次改革,对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后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承担安置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应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上岗,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对有残疾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对违法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残疾退役士兵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其中,如果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企业的,还可以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就业的合法权益。
(六)调整完善了退休和供养安置制度。这次改革,对退役士兵退休和供养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一是将退休安置范围由过去所有士官调整为中级以上士官,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等级范围由1级至4级,调整到1级至6级;二是供养安置的对象由1级至4级残疾的义务兵,调整为1级至4级残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级至4级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四是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 (建)房标准,按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 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按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调整后的退休、供养安置制度,解决了士官低龄退休、难以移交安置等问题,明确了分散供养住房保障标准、经费渠道和产权归属,军衔等级、残疾性质不同士兵之间的待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加快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进度,保障退休、供养安置的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七)加大了安置经费保障投入。这次改革,确定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资金、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助,由地方财政承担。改革后,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近百亿元,地方财政投入也将稳步增长。改革进一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在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方面的关系,能够更好保障安置经费的落实,可以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利益产生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益。
(八)规范了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这次改革,明确了退役士兵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一是军地相关部门、机构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是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农村的,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服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四是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这些政策,强调了退役士兵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明确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为退役士兵从现役军人转变为普通社会公民提供了有力支撑。
(九)明确了改革前后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这次改革,确立了“新人新政策、老人可以选择新政策也可选择老政策”的法律政策适用原则。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对 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执行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即城乡有别,城镇籍退役士兵以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农村籍退役士兵回乡生产生活。二是对2011年11月1日前征集入伍且2011年11月1日后批准退役的士兵,执行改革后的政策;但本人自愿,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主要是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者安排工作,具体方式依据改革前各地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三是对2011年11月1日后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法律政策。这既遵循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考虑了士兵入伍时国家法律己赋予其相应的安置权利。
(十)成立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议事协调权威性,把握政策平衡性,决定成立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建立健全相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研究拟订法规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教育培训和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涵盖社会各行各业,各级成立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必将有力推动安置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概括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十大创新发展:一是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根本性变革,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二是安置工作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性转变,安置方式由单一的指令性安排工作,改为以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模式。三是安置工作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主、配套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安置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得到提升。四是安置工作机构更加健全,成立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安置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五是安置保障从地方为主向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转变,专门建立退役金制度,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各级政府的安置职责区分明确。六是创建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受益一生。七是实现了退役士兵服役表现与退役安置有机结合,按照退役士兵的贡献大小和服役时间确定安置待遇,可激励广大士兵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八是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充分考虑伤残、立功、已婚退役士兵的现实需要,使他们在安置去向上有了更多选择;体现了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原则。九是调整了退休和供养的安置范围,使各类伤病残士兵的安置待遇更加科学合理,可有效缓解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难题。十是强化了安置工作违法处罚手段,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责权,有利于维护安置法规政策的权威性,促进安置工作落实。此外,在军龄视同工龄、接续社会保险、享受土地权益、缩短安排工作时限、明确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房屋产权等相关政策上,也有新的突破。
这次改革,还特别强调要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要继续加大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等措施,保证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下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高标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当前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清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成效。
(一)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坚持把推进安置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专题研究,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应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建立完善机制,分工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应紧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完善制度措施,及时清理与改革精神不相一致的“土政策”、“土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妥善解决安置工作遗留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把改革工作成效与各级的考核评价结合起来,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活动,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系统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改革工作合力;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拟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积极破解工作难题,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集中精力抓好改革工作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各项工作;接收录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完成好法律规定的任务,落实退役士兵各项政策待遇,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三)深入扎实地搞好改革的宣传教育。这次改革,是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要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和军队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宣传改革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的先进事迹,努力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要深入街道、社区、厂矿、学校、村镇和军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切实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部队官兵的思想统一到改革精神上来。要紧密结合今冬征召新兵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开设宣传栏、发放政策资料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改革政策的宣讲和解读,帮助适龄青年和家长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相关改革政策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军队和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进一步激发送子参军和从军报国的热情。要满腔热忱地做好今年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及时回答和解决在退役安置上的政策疑惑和现实困难,引导退役士兵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自觉服从国家大局、听从组织安排。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要把学习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精神作为凝聚军心士气的大事来抓,充分利用军内网络、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板报橱窗等载体,采取专题教育、辅导宣讲、集中培训、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搞好改革政策的宣传教育,切实向部队官兵特别是新入伍战士讲清退役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讲清近年来党和政府在关心士兵成长进步、解除士兵后顾之忧等方面所做工作,引导广大士兵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使命意识,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政治本色,坚定扎根军营、建功立业的崇高追求,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