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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流程时间
虽然劳动合同是求职者保证自身权益的说明书,但是,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对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认真审查,以便陷入用人单位的圈套。对于求职者而言,在就业时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一个成功的劳动合同是保证自身权益的说明书,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对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认真审查,以便陷入用人单位的圈套。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合同的形式
虽说合同的形式很随意,但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朋友们可千万不要轻视这些东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大家都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的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大意的朋友就要倒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一字一句的阅读合同,不要怕花时间,最重要的是要完全掌握整个合同。
2.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3.试用期
目前用人单位任聘时都会设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大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而试用期的长短是有法定依据的,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1年后考虑转正。如果试用期和劳动期限不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的期限。目前用人单位都惯例的规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不管合同期限的长短,如果合同期限是2年以下,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来,并在合同上注明试用期的长短。
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如果毕业生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增加。
4.明确工资类型
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对于工资,劳动者有一些细节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朋友们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5.关于四险一金
“四险”严格来说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四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6.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违约责任中应该包括双方的责任,有些合同只规定了劳动者违约的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只字不提,这违反了订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则,朋友们可别让用人单位故意给漏了,应该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7.注意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车票、飞机票、保险单等都属于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出具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异议,要求共同商议订立合同。 如果改变不了签订格式合同的命运,朋友们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当然,格式合同出现表达不明确或矛盾时,诉讼或仲裁上通常采纳不利于制定合同一方的解释,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机率很小,通常用人单位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会咨询资深的律师和专家,或者直接由资深的律师和专家代理,大家不要对格式合同对自己有利存有什么侥幸。
8.注意培训及其费用
上岗前用人单位通常对劳动者作一些培训,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业文化、企业背景、企业理念等非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收费的。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培训需要成本之名向劳动者索要培训费,大家不要上当把钱交出去了。 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类的培训,劳动者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而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劳动者应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经工作的年限比例来赔偿培训费用,或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货币为赔偿数额。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培训称为培训服务期,即用人单位出资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训,而这些培训不是面向普遍员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谨防“押金”、“风险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擅自向劳动者索要各种费用,如“押金”、“保险金”、“培训费”等,朋友们可要提高警惕了,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大家千万别掏钱。
10.保护好自己的证件
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看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等,大家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看证件可以,但不要让他们把证件的原件拿走,用人单位只有权利拿走劳动者证件的复印件,而没有权利向劳动者索要原件留底。
11.注意用人单位的签字
签字时最好能在一定的场合并双方一起签字,比如在单位的办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认比较好的单位的签名,以骗取劳动力,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场合。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确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12.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流程: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1.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在有组织的招工考试中,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自愿报名,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工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交城镇户口、毕业证书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如初次参加工作,应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机关或学校的证明文件),以此保证录用职工的政治条件,保证用人单位了解录用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长,防止在校学生中途离校,防止非城镇人员参加考试。确需从农村招收工人的,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各用人单位招用或个别录用职工时,应对应招人员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这样做,对提高招工质量,保证生产,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青年学习有重要的意义。
3.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
4.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被录用者在向录用单位报到时,应提交报到文件,经录用单位审查后,才准许报到,由录用单位发出任职通知书。
5.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在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如实地、详细地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涉及的有关情况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回答招用职工的询问、意见和要求。
6.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职工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对新职工进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考查被录用职工的德智体全面情况,了解其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与其担任的工作相称。如果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与其承担的工作不相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工人或职员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如发现录用职工或职员违反政府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不顾生产需要,乱用职工,使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可以维护录用职工或职员的合法权益。
8.办理法定手续。有些用人单位在招用特定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全民所有制矿山、建筑、交通、铁路、邮电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同农民本人或其所在县、乡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与被招收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以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
(2)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准确、明白,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6)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