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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

2016年5月10日  2785次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2.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3.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5.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6.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9.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1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11.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1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1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1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5.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16.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17.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8.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9.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20.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2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2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23.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24.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5.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2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28.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29.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31.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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